中学辟谣女生与男友网课发生不良行为,网课时忘记关闭摄像头

时间:2023-05-24 阅读:15 评论:0 作者:admin

中学辟谣女生与男友网课发生不良行为,3月29日,安徽合肥。网传视频显示,一对男女在做不雅动作,有人称系巢湖一中高一女生网课时忘记关闭摄像头,与男友发生不良行为。学校辟谣:系恶意剪辑,已报警,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

近日,一对男女在做不雅动作的视频在网上流传。有人说,这是某校高一女生忘关摄像头。涉事学校称,视频系有人恶意拼凑、剪辑和传播,已经报警,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做进一步调查。

总有人为了博取眼球和流量,将网络当成屏障,以为在网络上就可以为所欲为,然而,事实是,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就算在网络上作出违法犯罪行为,同样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有人在新闻评论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与女生发生关系的男生是否构成强奸罪?有人回答称,只要女生已经年满14周岁,并且是自愿发生关系,对方就不会构成犯罪。

小状想指出的是,该回答并不完全正确。

一般来说,只要年满14周岁并且发生关系时是自愿的,对方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但是,如果女子虽已满14周岁,但精神和智力是不正常的,就算发生关系时系出于自愿,与之发生关系着仍然可能构成强奸罪。

另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一款罪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即,如果行为人对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女性负有照护职责(包括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即便被照护者同意与其发生关系,也涉嫌犯罪。

此事件还有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在网上发布该视频的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我想,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说,其行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其所声称的视频中女子系某校高一学生不实,是否构成诽谤罪呢?

不构成。因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被害人。但是,如果行为人针对的是公司或者企业的商誉,其行为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必须指出的是,虽然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但是却可以成为名誉侵权的受害者。

因此,如果有人造谣称视频中女生系某校高一学生上网课未关摄像头,其行为已经对学校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学校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最后,小状想说的是,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为了自己,也为了别人,千万不要造谣、不要传谣,也不要信谣。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确实是一起让人气愤的事情,目前涉事学校表示系有人恶意剪辑,对此采取了报警的处理方式。

如果确实有人故意恶意中伤涉事学校,那么其行为,显然是已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了。

对此有人不解,学校也能成为被侵犯的主体吗?实际上学校作为法人组织,也是有法定的权利的,对此也享受到自然人的相应权利。

当恶意中伤涉事学校,对此,作为受害学校来讲,是有权采取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的。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这种造谣的行为,也是一种扰乱网络秩序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显然行为人或面临最高十五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不仅如此,实际上,如果其行为足够恶劣,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那么就不会对其行政处罚了,而可能是刑事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 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那么正常情况下可面临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

由此可见,网络非法外之地,一定要谨言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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