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7岁女孩遇害 嫌犯曾坐过牢,76岁嫌疑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时间:2023-05-24 阅读:10 评论:0 作者:admin

河南7岁女孩遇害 嫌犯曾坐过牢,3月29日,据@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消息,长葛坡胡镇孟排村丁某欣(女,7岁)于3月27日8时在本村玩耍时失踪。长葛市公安局启动大要案工作机制,儿童找到,已遇害,76岁嫌疑人有重大作案嫌疑。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29日晚,孟排村一村民告诉极目新闻,女孩遗体于孟排村外被找到,距离村庄的距离仅500米左右。“村里的一个老头被带走了,那个地方就是老头指认的。”该村民说。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嫌疑人还曾接受当地媒体的采访并提供线索称,失踪的女孩坐上车离开了。

一位曾担任村干部多年的人士告诉北青报记者,嫌疑人在村里人缘关系较差,与儿女关系也不好。该男子多年前曾砍伤亲弟弟脖子,侄子上前劝架时还被砍伤鼻梁。该人士表示,男子还曾因容留妇女卖淫坐牢。

此前,丁某欣的爸爸丁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女儿平时性格活泼开朗,经常与村子里的小朋友一起玩耍,到饭点就会回家,“以前都很按时回家,这次就是回不来了。”

近日,河南许昌,失踪2天的7岁女孩被发现后已不幸遇害,而嫌疑人竟是同村76岁的葛某。据报道,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之后警方根据葛某的供述在某小树林垃圾坑内发现女孩尸体。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真是丧心病狂,毫无人性,竟然对7岁小女孩下手,性质太恶劣了,对此必须严惩不贷!

首先,虽然警方没有通过具体罪名,但十有八九还是侵害女孩。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假如嫌疑人侵害女孩后,为了灭口而杀人的,那么嫌疑人就涉嫌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并罚。

假如嫌疑人在侵害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那么就只定强奸罪。

但不论定一罪,还是二罪,嫌疑人都可以判处死刑。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奸致人死亡或奸淫10周岁以下幼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所以,无论如何,等待嫌疑人的都将是法律的严惩。

其次、嫌疑人在该案中有两个从轻情节。

第一、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嫌疑人年满75周岁,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

那么根据上述两个情节可以对嫌疑人从轻处罚吗?

注意,上述规定的都是“可以”,而非“应当”,即便是“应当”,该案性质实在太恶劣,可以说是惨无人性,所以坚决不能对嫌疑人从轻处罚,只有对其从严从重处罚,才能给受害家属一个交代。

最后,无数不幸案件告诉我们,性侵未成年案件基本上都是熟人作案,所以父母一定要看好孩子,毕竟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啊!

“他平时的人缘就不行,和其子女关系也不咋地。多年前还砍伤了亲弟弟,侄子来劝架时也被他砍伤鼻梁,而且他还因容留妇女卖淫坐过牢”。目前,许昌7岁的失踪女童遇害,76岁的同村嫌犯娄某已落网。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在媒体采访女童的下落时,娄某还曾说女童坐车离开了村子。

从以上信息来看,我对娄某的评价就是禽兽不如。此人年轻时就犯下过伤害他人,并破坏社会秩序的罪行,而在出狱后依旧没有悔改,还把魔掌伸向了同村的7岁女童。如果不判他死刑,那简直天理不容。

目前来看,本案尚在侦查阶段,娄某究竟对女孩实施了怎样的侵害,又是如何导致其死亡的,尚需警方的进一步通报。不过我可以肯定地说,此案对于娄某的刑罚绝对不会轻。

就该案披露的情况来看,死者很可能在生前遭受了性侵害。那么娄某具体涉嫌哪些犯罪,就分为下面两种情形:

第一,如果女童是在被性侵时死亡,则娄某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

第二,如果娄某在性侵女孩之后,又临时起意将其杀害,则同时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在《刑法》上,75岁以上的老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则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在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此外,娄某虽在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依法可以从轻论处,但是“可以”不等于“应当”。如果法院在审判时,认为娄某的犯罪性质太过恶劣,那么光是老实交代罪行和他已经75岁的缘由,均不足以让法律对他从轻处罚。

而至于对娄某是否适用死刑一事,关键还是要看他是否属于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

对这个问题,其实法律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而杀人的手段是否“残忍”,一般应当根据公众的普遍认知,再结合死者在生前是否因凶手的行为遭受了极大痛苦的因素来综合判断。

总之,娄某的这起案件已经引起了公愤。作为普通人,我们在要求法律对其严惩的同时,也要对我们自己的孩子多留一个心眼,别让此类悲剧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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